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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张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张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77********,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现住邵武市***镇**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4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朱文华,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夏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夏邑县公安局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和5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情缘”网络版游戏官方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修改“**情缘”网络版游戏的源代码,后在网络上架设 “多玩**”私服,并经营“多玩**”私服游戏及游戏的充值、兑换道具等盈利性活动,经大连信安电子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多玩**”游戏私服与北京**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的“**情缘网络版”官方游戏存在实质性相似。张某某和何某某的违法所得数额为12万元左右。张某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17年5月31日积极赔偿了被害方夏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经办人朱某某的经济损失,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本院已建议公安机关将扣押的张某某用于作案的黑色索尼笔记本电脑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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