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王某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19〕137号

被不起诉刘某某男, 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95********,汉族,大专文化,销售人员,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吴某某、潘某某、何某某、熊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先后受佰强科技公司雇佣,在四川省遂宁市广福大厦1004号通过网络为赌博网站百乐宝平台提供推广服务,招揽、吸引参赌人员在该网站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并收取相应服务费。其中,刘某某非法所得76079元,潘某某非法所得58510元,吴某某非法所得50259元,何某某非法所得49668元,熊某某非法所得31143元,王某某非法所得27638元。

2018年4月2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四川省遂宁市广福大厦1004号佰强科技公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处扣押的小米手机3部、VIVO手机1部、OPPO手机1部、笔记本1本及电话卡1张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