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2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因涉嫌介绍卖淫罪, 2018年2月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4日、2018年8月14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唐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唐河县公安局于分别与2018年7月20日、2019年12月1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唐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在唐河县友兰出租车公司开出租车的赵*于2017年11月29日凌晨、2017年12月21日凌晨两次通过电话联系何*给嫖客李某某介绍卖淫女供其嫖宿,赵*从中获利400元,赵*、何*的行为涉嫌介绍卖淫。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