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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居委会*********山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临湘市**厂棚改项目计划招标建设,临湘市成立项目工程指挥部,原临湘市副市长许某某任指挥长,**樊某某周某某等人任负责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通过周某某了解到该项目后,何某某分别找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借资质参与竞标。期间李某某通过许某某得知评标方法采取“综合评标法”后,李某某安排公司人员分别找湖南省**集团**公司**分公司等7家公司借资质准备参与竞标。

2016年2月2日,临湘市**厂棚改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工程投资约9044.95万元,评标方法采取最低投标价法。当天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所借公司先后报名参与竞标。李某某发现评标方法未采取综合评标法,跟许某某说了这事。2016年2月3日,该招标项目被暂停招标。过完年后几天,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李某某协商,李某某退出项目的竞标,何某某负责竞标中标,协商中标后何某某将项目中的两套房屋交给李某某承建。

2016年3月2日**厂棚改项目重新招标。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后续又劝退另外几家参与竞标公司。3月22日项目开标,由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所借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98443869.96元价格中标。

中标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李某某协商,李某某不再参与承建该项目,何某某以两套房屋建设面积每平方100元的价格给李某某进行补偿,后实际补偿李某某150万元。

2017年6月21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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