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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甲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乡**村**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苑**幢**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0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俊达,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30日、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3月4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成立于1995年,系由**交通工程公司改制而来,现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同时具备公路工程专业承包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专业一级资质、交通安全设施一级资质等,为国内公路交通建设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公路交通施工企业,系温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

2017年6月份,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公路工程”招标公告。何某某与罗某某(另案处理)作为**集团市场营销部主要负责人,为拓展公司业务,保障企业正常运行,主动联系*甲建设有限公司、*乙建设有限公司、*乙集团有限公司、*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帮助投标,以提高中标率,并约定中标后实际施工交**集团负责。期间,何某某同**集团员工周某甲、周某乙、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制作上述公司报价投标文书,并分别代表四家公司递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后*甲建设有限公司以报价人民币1.37亿元中标,并将该项目交**集团施工。

施工过程中,**集团积极落实项目建设,严格按照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多次在泰顺县在建交通工程综合行政执法大检查中名列前茅。******公路工程第1施工标段已于2020年1月21日以高分通过质量评定交工验收,按期完成泰顺县内重大交通项目,得到了建设单位的充分认可。

2019年5月28日11时许,民警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传唤至温州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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