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二检一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单位通化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22050313*********,单位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小区**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通化市**城乡建设公司副总经理。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319,汉族,大学本科,通化市**城乡建设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现住通化市**区**街。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2019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通化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经该公司决定,何某某多次串通通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区**改造工程、**区**区道路综合改造工程、**接续产业园工程、循环经济和装备制造产业园工程、**区全民创城系列主题公园项目、**区滨江文化公园项目等七项工程围标,标的总额为8386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通化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通化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该公司的行为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通化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何某某的行为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有明显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通化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某某不起诉。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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