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69********,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小学文化,原贵溪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籍地贵溪市**办事处**街**路**号,现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路**大厦**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1日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行贿、串通投标一案,由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认定何某某不构成行贿罪,于2016年9月3日退回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9日决定撤销何某某涉嫌行贿案,同日将何某某串通投标案移送贵溪市公安局。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10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1日,贵溪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决定以挂牌出让方式出让贵溪市36060310011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起始价为500万元。同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其妻子姚某某的名义提交了竞买申请书并交纳了保证金。之后,何某某与竞买人饶某某、江某某商定:为保证何某某能竞买成功,由江某某弟媳李某某报价505万元,饶某某报价510万元,何某某报价520万元,何某某承诺竞买成功后支付饶某某、江某某各40万元。同年10月12日,何某某等三人按照约定进行了报价,最终由何某某获得该地块的使用权。
2015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何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3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过程中,与他人串通报价,不能等同于串通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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