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33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3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为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台州市路桥区**区企业房屋拆除项目公开向社会招投标,由浙江****有限公司负责代理招投标具体事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挂靠杭州****有限公司参与投标。2018年1月8日晚,同案犯王某某、朱某某、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召集、联系廖某某、陶某某、付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等其他报名参与投标公司的实际操作人在路桥区**村**部商量串通投标事项。经商量后约定,王某某、朱某某、陶某某、付某某等19家报名投标的公司的实际操作人同意一起串标合作开发。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等其余7家报名参与投标企业按照每家报名投标企业收受王某某等19家企业支付的人民币20万元好处费后退出投标。
2018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楼**他人串通投标而接受王某某等人支付的人民币20万元后,退出投标。在之后的投标中,王某某等人按照事先约定由王某某挂靠的****工程有限公司以每平方米16.5元,总计660万元的价格中标。2018年1月23日,王某某将中标项目以人民币2192万元转售给他人。在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王某某等19家同意合作串通投标的实际操作人共获利人民币782万元。
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及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某某某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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