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曾用名孙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原四川**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住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8月26日,因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北川市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20年8月31日,因串通投标罪被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合并执行刑期3年7个月。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日,遂宁市安居区**镇**村及***村两村异地搬迁项目开标前,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征得被不起诉何某某同意后,便开始组织公司,制作标书,筹集保证金等投标事项,并参与投标。最终两项目由张欣借用的公司中标。中标后,张某某经何某某同意后将两项目以人民币7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方承建,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量刑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