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4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镇**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材料。
黄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有限公司沧州办事处负责人张某某在负责海兴县**镇、苏**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招标过程中,接受海兴县**局原局长刘某某的安排,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暗示评标专家评分,导致何某某借用资质的河北**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13标段中标。
2、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供称,在海兴县**镇、**镇高标准农田示范项目开标前,其与负责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联系见面,给付好处费55000元钱后,开标时,何某某用河北**有限公司资质以206万元标的额顺利中了**镇、**镇高标准农田示范项目工程13号标。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黄骅市公安局认定何某某涉嫌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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