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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6********,汉族,专科文化,阳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兼市场部**,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居委会**小区**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朝军,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洋,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和柯某甲、柯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阳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7日阳新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l、2月份,阳新县**管委会对阳新县***南河隔堤应急除险工程进行招投标。湖北**招标有限公司阳新**公司**张某甲(另案处理)通过关系将该工程揽入本公司代理。张某乙(已判刑)和张某甲一起到阳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找市场部经理柯某乙,让*甲公司帮忙围标,中标后交给张某乙承建,*甲公司收取管理费。柯某乙给公司董事长柯某甲汇报此事。柯某甲组织公司班子成员开会商量。会上最后由柯某甲拍板,决定帮助张某乙围标,公司收取16%的管理费。随后柯某甲指示柯某乙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具体负责此事。柯某乙和何某某组织17家公司围标该工程,*甲公司以人民币1493.12414万元(以下币种均同)中标。中标后工程交给张某乙等人承建。*甲公司从中收取管理费160万元。经鉴定,该工程获利金额为287.671845万元。

2、2014年7月,阳新县****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工程公开招标,张某乙使用同样的方式让柯某甲组织*甲公司和其他公司围标,并承诺提供资质费、保证金等费用。柯某甲同意后便安排柯某乙、何某某二人负责投标具体事宜,柯某乙、何某某二人组织*甲公司、湖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浠水县水电工程处(以下简称“浠水**处”)4家单位报名投标,按统一商务标报价进行围标。该项目共15家公司报名投标,开标当日仅*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浠水**处4家单位参与投标,*甲公司以198.89万元中标。中标后工程交给张某乙等人承建。*甲公司从中收取管理费18.1万元。经鉴定,该工程获利金额为29.378398万元。

案发后,*甲公司退出违法所得184.3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身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公司领导的安排具体实施串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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