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屏南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为能够顺利在屏南县**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标,黄某某利用其担任**工程项目监理的身份向业主单位提出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进行人为设限,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是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后该设限内容因被投诉已修改)及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注册土木工程(岩土)执业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以减少参加投标单位数量增加其挂靠单位中标概率。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则联系其他符合投标人资格的单位厦门**工程勘察院、福建省**地质公司、福建省**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福建省**工程勘察院以及福建**综合勘察院进行围标,并与上述五家单位协商中标后挂靠事宜,其中厦门**工程勘察院、福建省**地质公司因故未参与投标。2016年12月23日,**研究院以290.657875万元的标价中标,后因何某某、黄某某等人未与**研究院达成挂靠承包施工协议,该工程由**研究院自行施工。
2017年2月左右,因**研究院在施工中遇到的村民阻工问题,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因何某某、石某某等人称能够解决村民阻工的问题,遂**研究院同意何某某、石某某等人挂靠承包施工,之后,该工程由何某某、石某某等人挂靠承包。现该工程已完成但未进行验收结算。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接受屏南县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过程中,主动向屏南县监察委员会供述监察委员会已掌握的其涉嫌串通招投犯罪事实。2018年3月15日,屏南县监察委员会将何某某涉嫌串通招投的问题线索移送屏南县公安局,之后何某某在中共屏南县纪委谈话点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违法所得,同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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