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18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8********,汉族,高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镇**村**号,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解除监视居住,同年4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7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8月16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间,窦某某、张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为达到给他人办理北京牌照机动车无车报废牟利的目的,让张某某伪造了678台北京牌照机动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照等手续,后将上述手续交给常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的王某某、谢某某办理无车报废。经北京交通管理局车管所鉴定,上述678份京牌车辆的行驶证为假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伪造的行驶证的数量已达立案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争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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