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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01022000********,汉族,贵州**大学**学院学生,户籍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巷**号**号,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栋**单元**室。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24日继续对其采取候审候审的强制措施。

该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通过网络QQ认识“陈某某”(另处),通过商谈,何某某答应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及办理银行对公账户,有偿提供给“陈某某”使用,后何某某一共注册6家公司、开设4个银行对公账户提供给“陈某某”,从中获利8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800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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