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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9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81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村**组,现住贵阳市白云区**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家名为贵阳宝祁宏商贸经营部的个人独资企业,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及银行卡,后将上述证件贩卖给一名陌生男子,并获利人民币1930元。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工商营业执照图片及注册资料、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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