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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7********,汉族,中专文化海南省昌江核电站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大道**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3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0时15分许,何某驾车从万载县潭埠镇池溪村方向沿S308省道往万载县株潭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S308省道41公里880米处(株潭镇同胜村庙边组路段)时,碰撞到行人付某某,造成车辆受损和付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何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当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何某拨打了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20年6月23日,何某与被害人家属等人达成协议,在保险理赔之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8800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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