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7********,汉族,中专文化,海南省昌江核电站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大道**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0时15分许,何某驾车从万载县潭埠镇池溪村方向沿S308省道往万载县株潭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S308省道41公里880米处(株潭镇同胜村庙边组路段)时,碰撞到行人付某某,造成车辆受损和付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何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当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何某拨打了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20年6月23日,何某与被害人家属等人达成协议,在保险理赔之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8800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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