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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常德市鼎城区**局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路,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0时23分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沿常德市武陵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穿紫河派出所路段时,遇被害人黄某某沿该处道路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由于何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操作不当,加之黄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观察路面情况,造成车辆受损和黄某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某经常德市第一中医院、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位于**一期**栋**号房产一套,现金5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何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何某某的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复印件和机动车信息、委托书、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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