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8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浙A*****号重型普通货车,沿桐乡市**镇**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号地方右转弯时,与沿**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由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第一,何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第三,民事赔偿已到位,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在本院主持下签订刑事和解协议;第四,何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