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汀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西省抚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剪子口**花园**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楼**号**栋)。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峻春,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0日,本院退回长汀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0日,长汀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长汀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3月20日5时8分,何某某驾驶赣******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赣*****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厦蓉高速公路龙岩往长汀方向,行驶至厦蓉高速公路A线198km+200m处时,碰撞行人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何某某驾车驶离现场。2020年4月24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且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驶离现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何某某在案发前是否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驾驶行为,亦无法证实被害人杨某某是否系自杀、自残而故意进入高速公路,认定何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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