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月上午,何某某驾驶粤K6****小型面包车由包茂高速入口往茂苍线方向直行,09时40分许驶出至茂苍线左转弯往山阁方向行驶时,与骑自行车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茂名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队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何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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