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91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家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义乌市**街道到国际商贸城,同日8时11分,自西往东途经义乌市**路与**大道交叉路口左转弯时,碰撞自西往东通过该交叉路口的行人杨某某,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及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0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义乌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继发肺部等感染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现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就事故赔偿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