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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祥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1********,白族,大学本科文化,系祥云县**劳保站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祥云县**镇**花园**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沪瑞线由祥云县**镇往**镇方向超速行驶(经鉴定云******号小型轿车碰撞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3km/h,该路段限速40km/h),驶至沪瑞线K3069+600米处时,因对前方路况观察不足,与行人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省祥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推断朱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以后,何某某积极抢救伤者,请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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