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5********,汉族,初中文化,浙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驾驶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兰溪市上华街道瓦灶头村楼下应马达溪大坝路段倒车时与被害人廖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碾压,致被害人廖某甲当场死亡。肇事后,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主动联系工地负责人龚某甲到现场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经过。2020年10月13日,经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8月31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廖某甲家属
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及车主龚某乙共赔付被害人廖某甲家属人民币113万元,被害人廖某甲家属出具谅解书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报告、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汇款电子回执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自首证明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乙、龚某甲、廖某乙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何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廖某甲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全部赔偿款,获得廖某甲家属谅解,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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