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87********,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22时25分许,何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江油市城区沿205省道往绵阳方向行驶,行至省道205线270KM+200M地段,与四川**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施工实习人员、绵阳**学院学生廖某某相撞,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9日死亡。案发后,何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肇事车辆转向系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超限。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法医鉴定廖某某系颅骨凹陷性骨折,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何某某支付抢救费22414元,丧葬费30000元。何某某与廖某某的父亲、四川**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学院达成一次性处理协议,四川**股份有限公司向廖某某的父亲支付了60万元,何某某向廖某某的父亲支付了42万元。廖某某的父亲对何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