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宜城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时07时许,何某某驾驶号牌为鄂F****7“望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九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处,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肖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肇事后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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