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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大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赣D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DP**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从广州往汕头方向行驶,行至惠东县稔山G324线778KM 200M处时左转弯,与由彭某甲驾驶的从汕头往广州方向行驶的二轮机动车(搭载彭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彭某甲、彭某乙二人受伤、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彭某乙经惠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何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经传唤后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到案后,其亲属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案件,何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被害方也对何某某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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