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6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贵A7****的轻型自卸货车从息烽县**镇**村村委会方向往双龙井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息烽县**镇**村宝林山路段时,车辆翻下路坎,造成乘坐该车的其妻欧万荣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贵A7****号轻型自卸货车事故前转向系不合格,制动系不合格。
经息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欧万荣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其子女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申诉,直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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