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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8********,土家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当事人何某某持Cl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DT****号小型汽车,由松桃苗族自治县长兴堡镇方向往蓼皋镇方向行驶。19时16分,当车行驶至S304线36公里+700米(小地名:黄板镇小隆寨)路段时,碰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龙某某,造成当事人龙某某受伤后经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贵DT****号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认定,何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龙某某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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