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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6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号,农民。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榆中县高内公路龙泉街道阴山社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家沟坡路段时,车辆侧翻至路外,致车辆受损,三轮汽车乘坐人王某某(系何某某妻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何某某如实供述了整个案发经过。被害人母亲、子女、兄姐均出具了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非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案发后积极救护伤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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