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省望城县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园对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15时31分许,何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越野客车途径永州市冷水滩区传芳路潇湘大道北延伸项目部前路段,遇唐某甲驾驶已开启右转向灯正准备转弯的湘******重型自卸货车时,何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越野客车从湘******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公交车道超车过程驶出路面将环卫工人唐某乙撞倒,造成唐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凤凰园交警大队认定,何某某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何某某主动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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