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25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乡**组。因本案,于2021年1月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浙JN1****号轻型厢式货车,从黄岩驶往临海市沿江镇,18时43分许,途经104国道1732KM+600M即临海市沿江镇石牛村路段处,因疏忽大意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日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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