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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公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开封市杞县**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豫B****8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豫B****重型普通半挂车)在221省道44KM+700M路段处,因前方路段放置着右道封闭的标示牌,变更到左侧车道上面行驶,与被害人李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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