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6时8分许,何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核定载重9605.000KG,超载150KG)的鄂D****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荆州市沙市区“**码头”由南向北上坡行驶至**大堤堤面道路右转弯时,与沿此路段由南向北推行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行人朱某某相撞,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及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调查认定,何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崩裂即时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案发后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待,系自动投案,案发后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交通肇事一案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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