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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阳罗洲镇****村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湘HJL***小型轿车,在沅江市阳罗洲镇**村路段与被害人叶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叶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自首,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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