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刑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郴州市苏仙区**镇**粮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9时30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S214线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何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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