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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大道**,现住广东省雷州市**街道******号,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1月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处以行政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8时30分许,何某某驾驶粤GR****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快线从雷州往麻章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快线麻章区**镇**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快线的行人唐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及粤GR****号大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认定,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麻章大队认定,何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何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559709.89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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