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五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福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货车司机,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3日被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55.5%的闽A*****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路经福州市长乐区潭头镇曹朱工业区华威化纤染织厂路段时,未注意发现路面交通状况、确保安全驾驶,致使车正面右侧部位碰撞了被害人江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的后左侧部位,造成两车受损及江某某受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置,并于2020年1月1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江某某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4月4日死亡。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死亡。经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死者江某某近亲属就事故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于2020年8月19日全部付清赔偿款,取得江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肇事车辆(照片)、报警登记、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营业执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车辆超限超载初检检测单、酒精呼气检测单、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居民身份证收交证明函及死亡户口注销单等;

2.证人江某甲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置,在被害人于2019年12月11日鉴定为重伤后,又于2020年1月13日自动到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者家属,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从宽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