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遵赤高速公路习水县**服务区加油站临聘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小区**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7时01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习水县公安局方向往习水县国富林酒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习水宾馆右侧路口左转时,与行人袁某某相碰撞后将其碾压受伤,造成行人袁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贵C6****号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制动系所检项目性能满足国家标准;经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袁某某系本次事故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过程中致胸部脏器损伤死亡;经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袁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书面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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