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瓮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76******,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办事处**巷**号楼**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瓮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贵A****号小型越野客车由瓮安县猴场方向往瓮安县城方向行驶,于19时51分,行驶至瓮安县**镇**路段,所驾驶车辆左大灯部位碰撞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高某某,造成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损坏的死亡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1日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何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投案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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