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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乡**村**组**号,住户籍地,群众,无业,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持350540******号“C1E”类驾驶证驾驶闽C2****号小型轿车从赤水市长沙镇往长期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磨白线10公里900米(长期镇石笋)路段时,采取措施不当,将道路上行人袁某某撞倒在地,造成车辆损坏和行人袁某某受伤后经赤水市长沙镇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人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2020年2月12日,经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意见为:死者袁某某系头部受到外界暴力的剧烈碰撞,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3月2日,经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本次事故由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负全部责任,行人袁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是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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