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8********,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还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由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7时53分许,被不起诉何某某持C1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3****号轿车载搭乘孙某某在遵义市新蒲新区合兴大道堰塘路段掉头因观察不仔细、操作不当碰撞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车,致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何某某及时拨打电话报警、孙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2020年3月28日,彭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彭某某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彭某某不负责任。

2020年3月30日,何某某在保险公司依法理赔外,另行补偿彭某某家属6万元并支付完毕,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何某某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1、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2、在保险公司理赔款外,另外补偿6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家属谅解,悔罪态度好3、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