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还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由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7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持C1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3****号轿车载搭乘孙某某在遵义市新蒲新区合兴大道堰塘路段掉头时,因观察不仔细、操作不当碰撞彭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车,致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何某某及时拨打电话报警、孙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2020年3月28日,彭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彭某某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彭某某不负责任。
2020年3月30日,何某某在保险公司依法理赔外,另行补偿彭某某家属6万元并支付完毕,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何某某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1、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2、在保险公司理赔款外,另外补偿6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家属谅解,悔罪态度好3、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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