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7〕1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龙南县**镇**村**路**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9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当月3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8日下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赣******小轿车从龙南县火车站沿站前大道往县城方向行驶,6时7分许,当车行驶至站前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时,在左转弯过程中,因注意路面动态不够,采取措施不当,以致碰撞到行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何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何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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