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性别:**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7********,**族,**,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贵州省平塘县**镇**村**组**号,经平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平塘县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09时10分,何某某驾驶贵A0****号小型轿车从平塘县通州镇方向往平塘县牙舟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荔八线148公里+600米(小地名;小坝)处时,与谭某某驾驶的贵J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何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报警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清楚,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