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5********,土家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街道**街**号,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贵DRQ029号小型轿车经沿河县邮政局沿解放中路向南行驶,行驶至丁字口+5米路段时,将过斑马线的被害人冉某某(2岁)撞伤,冉某某被撞伤后于2020年6月12日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冉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何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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