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3********,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高中文化,务工,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川Q*****号小型轿车沿宜屏快速路从屏山往宜宾方向行驶,行至石盘大桥处时,刮撞到行人曾某某,造成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11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曾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2020年3月26日,经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何某某已足额赔偿死者家属,何某某另外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生活困难费30000元。死者家属向何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0电话,积极救助伤员,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某某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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