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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未检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1月10日1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粤MT3****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金龙大道往利山石场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路段**号门前路段时,由于何某某的疏忽大意,导致与被害人范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范某某头部被碾压致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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