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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68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嘉禾县**镇**村**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湘L6****大型客车从泮头乡回嘉禾县汽车站,在汽车站院内上坡路段不慎撞倒行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1日18时许,何某某到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20年4月30日,经嘉禾县道路交通调解委员会调处,**公司、何某某分别与刘某某近家属达成协议,约定由**公司赔偿885111元,何某某赔偿57000元,协议已实际履行,刘某某近亲属对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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