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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金:伍仟元)。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凌晨,何某某驾驶川A*****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川B****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沿邛崃市文君街办南江路由前进镇往邛崃城区方向行驶。3时41分许,何某某驾车行驶至南江路2km+600m处,实施右转弯由绿化带缺口处驶入非机动车道后倒车又沿同一缺口驶入南江路往邛崃城区方向行驶过程中,遇梁某某驾驶川J*****号“华骏”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南江路中间机动车道同向行驶至同一地点,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梁某某当场死亡。经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具有赔偿谅解,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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