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宁都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赣E****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镇街上“**店”门口路段时,碰到横过道路的行人谢某某,造成谢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20日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肇事经过,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双方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