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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87********,汉族,专科文化,定远县****工作人员,安徽省定远县人,住定远县********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尚家贵,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

本案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皖MM****号牌轿车沿311线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311线85km+400m处时,撞到横过马路的行人贾某某,造成贾某某当场死亡。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推断死者贾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20年7月23日,经定远县交通管理大队研究认定,何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首,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受案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证言;

3.​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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